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5條第2款、第18條及桃園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辦法辦理。
二、表揚對象:
(一)對象:依據家庭教育法第8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包括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二)績優個人:截至103年12月31日,連續1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專職人員、行政人員、志願工作人員。
(三)績優團體:截至103年12月31日,連續1年(含)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
(四)工作內涵:前述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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