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
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次查「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三)第14條之3:「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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