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33041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調查期間核給「事假」扣薪與否,前經教育部部99
年12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釋在案,同函並載明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
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三、倘案件經申請調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前段規定及本
部102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後段,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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