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5015498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令釋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自106學年度起,擔任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再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5、6點略以: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3年(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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