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03年8月1日初聘之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以輔導教學3年年資加註輔導專長之規定一案,應於106年7月14日前送件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17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21732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令釋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自106學年度起,擔任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再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4、6點略以:現職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年資達3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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